(文:陈中 编审:叶学军)依据现行《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没有履行的,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笔者注意到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笔者理解为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视为行政机关就有强制执行权,所处罚的款项都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者,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2013年3月最高院下发《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明确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此批复可能依据的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又有例外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以前的国土局与规划局并成一家成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一个局既可以自行依法强制拆除违建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而依据特别法规定又不能自行强制拆除,造成一个行政机关执法不统一的局面。
为此,最高院就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问题,专门于2012年和2018年作了规定和答复。其中最高法行他(2018)822号《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问题的答复》,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朝着“裁执分离”的方向作出探索和改进”。
现在对此类案件都是按照“裁执分离”模式,裁定准予强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组织实施。目前,这种模式只是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国家应从立法层面上统一强制执行模式,避免法律冲突、执法冲突、甚至自我冲突。若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裁执分离”模式,将有利于法院将主要精力用于审查,行政机关主攻强制执行,以增强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
依据现行《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没有履行的,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笔者注意到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笔者理解为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视为行政机关就有强制执行权,所处罚的款项都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者,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2013年3月最高院下发《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明确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此批复可能依据的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又有例外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以前的国土局与规划局并成一家成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一个局既可以自行依法强制拆除违建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而依据特别法规定又不能自行强制拆除,造成一个行政机关执法不统一的局面。
为此,最高院就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问题,专门于2012年和2018年作了规定和答复。其中最高法行他(2018)822号《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问题的答复》,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朝着“裁执分离”的方向作出探索和改进”。
现在对此类案件都是按照“裁执分离”模式,裁定准予强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组织实施。目前,这种模式只是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国家应从立法层面上统一强制执行模式,避免法律冲突、执法冲突、甚至自我冲突。若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裁执分离”模式,将有利于法院将主要精力用于审查,行政机关主攻强制执行,以增强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