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甘鑫雨 文:徐颖慧、刘昱 编审:叶学军)“多亏法院帮助我们促成调解,我们一定会好好把握机会,加紧复工复产,争取尽早把钱还上!”近日,蕲春法院刘河法庭法官刘昱从保护企业经营发展和促进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积极协调,耐心沟通,顺利促成原告顾某某诉被告蕲春县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2年,原告顾某某带十几个工人为被告蕲春县某公司挖燃气沟,但该公司并未按期付款。经过多次催要,被告公司在支付部分欠款后,于2015年、2016年向原告出具欠条,共计27960元。欠条到期后,被告仅偿还1万元,剩余17960元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刘昱主动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原告称该笔工程款已拖欠多年,且数额不大,公司可以承受,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剩余所有欠款,并且支付延期履行的利息;被告则表示对拖欠的工程款事实无异议,但受疫情影响公司第一季度收入为零,目前还没有完全恢复生产,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希望能够分期分批支付。
“现在许多企业受疫情影响,生存艰难。我还是要多给双方做下工作,鼓励他们互相理解、共渡难关。” 在得知原告并不急需该笔款项后,刘昱和原告沟通给被告一定付款宽限期,既有利于原告以后继续和公司保持业务合作来往,也有利于公司渡过经营困难。多次做工作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被告于2020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欠款。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情景。
受疫情影响,预计今年会有很多合同履行不能、债务索偿、劳动争议等案件涌入法院。为此,蕲春法院已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为全县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坚持对当事人为被告、被执行人的涉疫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案件,尽可能多调解、多和解,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帮助企业争取时间、渡过难关,为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