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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注意!欠条也有“保质期”

发布时间:2024-09-03 08:29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566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手拿欠条,就能高枕无忧吗?注意:债权“最长保质期”为20年!下面,让蕲小法带您看看这则案例吧。

曹某(化名)与杨某(化名)系朋友关系,2000年3月1日,曹某因建房需要向杨某借款138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未明确具体还款日期,后经杨某多次催讨曹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

2024年8月8日,杨某将其诉至蕲春法院张塝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3800元及利息。曹某辩称,杨某的请求已经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收到曹某答辩意见后,承办法官顾俊主动联系杨某进行释法明理,最终杨某撤回起诉。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民法典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各位债权人请注意两个重要数字:3年和20年。

3年——自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这里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

20年——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

有这样一句法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请各位债权人及时行权,莫让权利过了“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