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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关于农村违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相关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4-09 16:28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537

(文:陈中  编审:叶学军)《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因此,行政机关都是在起诉期限届满后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来说,起诉期限要长于复议期限,这是立法者基于对行政效率必须高于司法效率的考量。《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此规定有别于其他法律对当事人起诉的期限不一致。

《行政复议法》规定,相对人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这个时候法院审查后予以强制执行,复议机关已撤销或者改变了原行政决定,造成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自相矛盾的裁判和处理,与行政复议及非诉行政执行的立法上相悖。如果法院以申请复议期限未满不予受理,又与《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相冲突。

其实,《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限期拆除强制执行的特别规定,有别于依据该法条款作出的处罚项,抛开《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复议60日期限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只给建设单位或个人15日的起诉期限,是为了确保违建的建筑物尽快拆除,达到根治违建乱象的目的。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处理个案过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机关在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对其他处罚项都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60日复议期限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

在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两个期限,法院不可能直接审查立案后予以准予或不准予执行。在个案处理过程中,以《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作出的处罚项,超过了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法院以逾期申请强制执行而裁定不予受理。笔者建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今后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将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的行政处罚项,另行制作行政处罚书,分别到起诉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