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颖慧 编审:叶学军)2月27日,蕲春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两起涉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月3日,被告人王某违反防疫交通管制规定,骑摩托车行驶至株林镇街道时不服执勤民警指挥,殴打执勤民警。2月7日,被告人陈某违反防疫交通管制规定,强闯株林镇一交通卡点,辱骂并殴打执勤民警、辅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明知执勤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拒不配合执法,并暴力袭击执勤民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蕲春法院办案人员坚持一边承担繁重的疫情防控任务,一边办理涉疫刑事案件,坚决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案件受理后,蕲春法院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加快审理节奏,严格依法惩处涉疫犯罪,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