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孟哲 编审:王海东)近日,蕲春法院在原有《审判绩效综合考核办法》、《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的基础上,出台《案件质量管理补充规定》,强化“细节评查”,构建了以庭长为前位、审监庭为主位、审委会专委为辅位、院长为补位的“四位一体”案件质量评查体系。
《补充规定》结合前段时间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对原有规定进行了完善、细化,并规定案件以庭为单位由庭长审查后报审监庭逐一评查,并进行量化评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承办人进行改正,再由审委会专委在审监庭的评查基础上进行第一轮抽查,院长在审委会专委的评查基础上进行第二轮抽查,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度,并将评查结果作为法官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该规定设计了严密的评查体系,有切实可行的评查手段,能保障法官办案既有详细具体的操作规范作为指导,又被置于有力的监督之下,并落实案件质量评查主体的责任,避免评查“走过场”,更促使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从而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