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便民服务 > 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8-04-08 00:00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2286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