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学军、徐倩)为更好履行人民法院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担负的重要职责,落实中共蕲春县委、蕲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蕲艾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护航蕲春特色产业发展,蕲春法院制定“三专一扶”工作机制,为品牌企业健康发展助力。
近日,蕲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艾苗买卖合同案。某农业科技公司与某蕲艾种植合作社签订艾草艾苗采购合同,购买蕲艾种苗,而后某合作社向该公司交付艾苗1484筐,该公司支付了部分艾苗款,某合作社以该公司差欠货款四万余元向蕲春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阶段,某合作社通过专门通道由工作人员依法指导填写诉讼材料,并优先立案,系统对案件进行特殊标识后,再依法提请专业化审判团队对案件进行办理。
民事第一审判庭专业审判团队法官阅卷分析后,认为案涉标的不大,一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是农业科技企业,调解是本案最好的处理结果,于是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询问双方调解意愿后,法官仔细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明确矛盾核心,找准调解的切入点。一方面,向某合作社说明,在双方结算的过程中,其确已对艾苗款总金额表示了认可,且该公司因为未成活艾苗补种问题确有损失。另一方面,向该公司说明,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并不差欠某合作社货款,但该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艾苗款涉及大批农民的收益,且蕲艾是蕲春县特有中药材,该合作社种植的艾苗销往多省多地,该公司可以通过该合作社在蕲春寻求更多合作。双方本着后续合作的可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公司同意向某合作社支付3000元并当庭履行,某合作社当即向法庭申请撤诉。法庭当场向双方送达准许撤诉裁定书。
本案中,虽然案涉标的额不大,承办法官秉持“三专一扶”工作方法,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体现了蕲春法院始终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主动作为,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优质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