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鄂1126破2号之一
本院根据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1破申4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公开竞争、摇号,指定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为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0日前,向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湖北省蕲春县经济开发区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联系人:胡瑶;联系电话:1597132713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定于2023年7月31日9时通过互联网在线上召开,主会场为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分会场为网络客户端(相关链接由会务人员告知参与人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