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爱叫放手,不能在一起就要学会好聚好散,不能以爱之名行伤害之实,分手后的纠缠可能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2021年12月 美丽的小芳遇到了帅气的大军,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相处了一年后觉得对方有不少的缺点,时刻提醒着恋人的不完美,最终,小芳和大军于2023年年初选择了分手。双方分手之后,大军认为他在恋爱期间为小芳花费了钱财,小芳应当向他返还。小芳则认为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不应当返还。
大军见要钱无望,便每天发送大量短信威胁、恐吓小芳,还经常尾随小芳到其居住和工作地点,干扰小芳正常生活与工作。大军的极端行为就像分手后遗症一样,时刻折磨着小芳,让她痛苦不已,精神崩溃。最终,小芳来到法院寻求帮助。
承办法官管晗晗仔细阅读了小芳提交的短信、录音录像等材料,并迅速通知小芳、大军到庭参与听证,耐心听取了双方陈述。经查明,大军与小芳终止恋爱关系后,大军频繁向小芳发送短信并尾随小芳至其生活、工作处所,对小芳进行纠缠、骚扰,给小芳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
法官认为小芳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立即对其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大军对小芳做出威胁、骚扰等不当行为,并向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妇联等部门送达。
大军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自觉羞恼,法官则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若违反禁令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小芳则紧紧地握着人身安全保护令,难掩激动之情,喜极而泣。至此,小芳与大军的分手“后遗症”得以疗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因恋爱、交友、离婚而遭受纠缠、骚扰等侵害的女性群体,也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在暴力发生时或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受害人要有取证意识,并勇敢地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份裁定书,其既为受害人量身订制依法维权“护身符”,还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为被申请人设置不可逾越的“紧箍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