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孙莹 编审:叶学军)孩子们是天真烂漫的“小天使”,但有时候也是令人头疼的“熊孩子”。当未成年之间发生侵权事件,责任谁来承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蕲春法院横车法庭受理了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侵权案件,承办法官王升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成功化解两个家庭间的矛盾。
2019年3月,被告小文(未满六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邀请原告小泽(未满六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去他家玩耍。在嬉闹过程中,小文不慎用竹条戳伤小泽的眼睛,随后小泽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小泽眼部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两家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小泽的母亲将小文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赔偿责任划分争执不下。原告方认为:事故发生在被告家中,小文邀请小泽前往其家中玩耍,小文家长负有看护好两个孩子的责任,小泽眼部受伤也是小文所致,故被告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方认为:两个孩子年龄尚小,小泽眼睛受伤事发突然,且无大人在场,无法确认事故发生责任,故被告方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升首先从责任划分角度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他指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文用竹条戳伤原告小泽的眼睛,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中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小泽在嬉戏打闹时,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看到双方情绪有所缓和,王升打铁趁热,又从情理的角度说道:“两家人几代是友好的邻居,两个孩子更是从小情同手足的玩伴。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孩子的无心之过,希望两家人能够各退一步,不要让此事成为两家人心中的芥蒂。”
最终,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由被告小文及其父母赔偿原告小泽各项经济损失14000元,并于十日内将案款一次性履行到位。至此,原、被告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