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蕲春法院在调解一起即时履行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没有制作调解书,而是以双方及审判员、书记员签字的调解笔录作为依据进行结案,高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烦“薪”事。
原来,郑某(化名)因欠童某(化名)装修劳务费11000元未支付,被童某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郑某虽然当庭承认了欠款事实,但也有理要讲,他告诉法官欠条上明确写了童某要对部分装修项目进行返工,但实际上童某并未按约返工,这才致使其迟迟不愿支付童某劳务款。
弄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便抓住调解机会,对双方当事人采用“背对背”调解法,分开说理、逐个谈话,耐心疏导双方情绪,不断进行释法明理。
最终,在法官不懈地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童某对未返工部分予以让步,郑某当庭向童某支付了劳务费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在该案圆满落幕之时,出现了文中开头的那一幕。承办法官遂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无需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况下,告知双方在调解笔录中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是法院结案的证明文书,但当庭履行的部分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所以不是所有的调解案件都有调解书。需要注意的是,因涉及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