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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阳新县公安局提供伪造证据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阳新县公安局提供伪造证据 案号(2022)鄂0222行初43号、(2022)鄂0222行初42号于2023年2月15日在阳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阳新县公安局提供伪造证据如下: 1、《集体议案记录》,办案单位阳新县公安局没有提供会议视频,阳新县公安局局长没有签字、也没有盖阳新县公安局公章,系伪造证据。 2、《受案登记表》【阳公(浮)受案字[2022]52039号】受案审批受案部门负责人“梁杰”签名与《集体议案记录》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梁杰”签名明显不一致,系伪造证据。 3、阳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人:明健、李建华,被告知人:邓学国):“答:拒绝签字”;实际情况:邓学国已签字,并说明理由。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举报人请求调查并追究阳新县公安局提供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邓学国、邓学家 2023年2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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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邓学国
发信时间:
2023/2/17 11:37:52
【信件回复】
已知悉,并告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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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阳新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2/20 9:08:32